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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十二章重点知识(7)

|0·2012-05-22 08:54:23浏览0 收藏0

  2012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十二章重点知识(7)

  二、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呆账核销的申报

  呆账发生后,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原则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②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③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2.呆账核销的审批

  各级分支行发生的呆账,要逐户、逐级上报,上级行接到下级行的核销申请,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由总行审批核销。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对符合条件的呆账经批准核销后,作冲减呆账准备处理。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并上报总行备案。总行对一级分行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对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一般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接到下级行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同时,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银行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④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三、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1.检查工作

  呆账核销后进行的检查,应将重点放在检查呆账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上。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进行处理和制裁。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抓好催收工作

  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对于核销呆账后债务人仍然存在的,应注意对呆账核销事实加以保密,一旦发现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应积极催收。

  3.认真做好总结

  做好呆账核销工作的总结,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贷款管理,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呆账核销工作总结要着重分析说明以下问题:与往年果账核销工作相比,当年呆账形势和核销工作的变化;当年申报的呆账的发放时间分布、账龄分布、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和期限分布;贷款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从呆账核销中暴露出信贷管理中的问题;当年申报但未核销的呆账笔数和数量,以及不予核销的主要原因;当年呆账核销工作的成绩和不足,今后呆账核销工作预测等。

  相关信息:2012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十一章重点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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