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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公司信贷辅导:贷款审批和发放(5)

|0·2012-03-31 09:29:0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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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贷款审批$lesson$

  贷款银行在对申请企业进行贷款审查后,应对审查合格的信贷项目提交审批人员审批。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因此,银行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贷款审批是决策过程的方案设计和方案选择阶段。方案设计就是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等。议案选择就是对上述供选择的若干可能做出抉择。贷款的调查人员负责调查评估,贷款的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贷款的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这样一种审、贷、查三分离的制度,就是审贷分离制度。

  分级审批制度是指银行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的制度。

  审批人员根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将通知有关人员。如有权要求和申请复议人员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合规性审查人员受理复议申请或要求,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审批人员进行复议。审批权限内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审批结论为续议的,通知有关人员办理续议事项。审批结论为同意的但超过审批权限的,应组织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报上级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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