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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信贷辅导: 贷款保证分析资料(四)

|0·2010-12-20 09:37:3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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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签订好保证合同

  商业银行经过对保证人的调查核保,认为保证人具备保证的主体资格,同意贷款后,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①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规定,书面保证合同可以单独订立,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②保证合同订立方式。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商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后者大大简化了保证手续。最高贷款限额包括贷款余额和最高贷款累计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加以明确,以免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③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贷款)种类和数额、贷款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尤其是从合同之间的当事人名称、借款与保证金额、有效日期等,一定要衔接一致。

  (3)贷后管理

  银行办完保证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①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变差,或其债务是否增加,包括向银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表现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展期后的贷款,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经协商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一笔新贷款用于归还拖欠的旧贷款,但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时可能写上“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这就出现与实际用途(归还旧贷款)不符的情况,某些没有诚意的保证人以此为由,提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除事前有书面约定外,银行对借款人有关合同方面的修改,都应取得保证人书面意见,否则保证可能由此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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