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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信贷辅导:贷款质押分析资料(三)

|0·2010-12-16 10:27:4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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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①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

  ②用权利出质的,应核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

  ③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做出决议。

  ④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作为质物。

  ②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

  ③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④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

  ⑤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每一次背书记载事项、各类签章完整齐全并不得附有条件,各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即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票据质押应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应记明“质押”、“设质”等字样。

  ⑥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2011年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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