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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共基础课堂讲义第八章(1)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8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8.1 金融犯罪概述

  8.1.1 金融犯罪的概念

  我国的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金融诈骗罪。

  8.1.2 金融犯罪的种类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8.1.3 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

  (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

  (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3.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管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

  1.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完成全部印刷工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其中,购买假币罪中的主体不能为金融工作人员,否则可能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5.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即对真货币进行加工,使之面额或含量发生变化。变造和伪造行为有本质不同,变造必须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并且加工前后的货币具有同一性,伪造的货币加工前后不具有同一性。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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