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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共基础课堂讲义第五章(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5.3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5.3.1 刑事责任

  对触犯《刑法》构成的自然人或单位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4 相关的处罚措施

  1. 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关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3.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

  5.4 反洗钱法律制度

  5.4.1 洗钱概述

  1. 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是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犯罪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时用。

  2. 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使用空壳公司。也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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