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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服务类业务(简称代理业务),指银行在其渠道代理其他企业、机构组织的,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发展代理业务,不仅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更好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稳定和扩大客户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利用银行的资源来发展中间业务,扩大收入来源。
(一)银行代理的产品类型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类型比较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共开展了约几十种的代理业务。其中包括基金、保险、国债、信托产品、贵金属、以及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产品范围远超银行自身发行的产品范畴,产品的功能也比较多,不仅限于投资,而且还包含了保险保障功能,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概述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阶段(2005年11月以前)
这一阶段属于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萌芽阶段,主要特点为产品发售数量较少、产品类型单一和资金规模较小等。银行理财市场从1999年的1320亿元人民币缓慢增长到2005年的3560亿元人民币。
2.第二阶段(2005年11月至2008年中期)
这一阶段属于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阶段,主要特点为产品数量飙升、产品类型日益丰富和资金规模屡创新高等。银行理财市场从2005年的3560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08年上半年的9260亿元人民币。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颁布为划分标志,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框架逐步确立。
3.第三阶段(2008年中期至2011年底)
这一阶段属于银行市场的规范阶段,主要特点是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理财产品零/负收益和展期事件的不断暴露,法律法规的密集出台等。随着发行主体产品研发能力的不断提高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定将逐步走向成熟发展之路。
4.第四阶段(2012年至今)
这一阶段是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改革和深化发展阶段。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在理财产品销售规范方面得到了较大提高,这一阶段在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方面加强了监管。
银行代理服务类业务(简称代理业务),指银行在其渠道代理其他企业、机构组织的,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发展代理业务,不仅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更好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稳定和扩大客户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利用银行的资源来发展中间业务,扩大收入来源。
(三)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原则
1.适用性原则
在销售代理理财产品时,要综合考虑客户所属的人生周期以及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长短、产品流动性等因素,为客户推荐适合的产品。
2.客观性原则
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时,银行从业人员应客观地向客户说明产品的各种要素,让客户在购买产品前对产品类型、特点、购买方式、投资方向、收益预期、市场风险等有全面的了解。
3.避免利益冲突原则
银行在代销金融产品时应避免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尽职调查、产品筛选和产品销售之间应相互独立。避免银行与产品委托人以及银行与客户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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