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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半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诉讼时效

环球网校·2020-03-04 17:14:20浏览26 收藏13
摘要 2020年上半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备考拉开帷幕。环球网校小编发布“2020上半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诉讼时效”,供考生们参考学习。更多202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

编辑推荐:2020上半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分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致使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①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

②特别诉讼时效可能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③最长诉讼时效,即《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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