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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7】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
1995年5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的重要里程碑;
2003年12月27日,《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正,以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立法宗旨。
1、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
2)业务特殊
2、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同于普通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即可,商业银行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依法须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生效,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3、《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
三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安全性优于流动性,流动性优于效益性
四自: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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