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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一)资产业务
1.与汽车消费相关的贷款
2.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二)负债业务
1.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2.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3.同业拆入
4.向金融机构借款
5.发行金融债券。
(三)其他业务
1.资产证券化
2.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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