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一)资产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及联合租赁等几种方式。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二)负债业务
1.接受承租人租赁保证金
2.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3.同业拆入
4.向金融机构借款
5.境外借款
6.发行金融债券
(三)其他业务
1.资产证券化
2.转让或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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