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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监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一)资产业务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
2.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
3.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业务
4.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
5.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
6.同业资产业务
财务公司的同业资产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出和买入返售。
7.投资业务
包括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两大类业务。
(二)负债业务
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是财务公司主要负债,也是财务公司货币资金主要来源之一。品种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和单位协定存款四个品种。
2.同业负债业务
财务公司同业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入和卖出回购。
3.发行金融债券
(三)中间业务
1.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包括内部结算业务和外部结算业务。
2.财务公司票据承兑业务
3.委托贷款
4.委托投资
5.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
6.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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