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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立法宗旨。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1.存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
一是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二是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三是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2.贷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从贷款业务指标、风险控制以及业务保障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进行了规定。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对该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无论是因解散、被撤销还是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在注销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
(四)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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