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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法规》第十九章第四节行政复议考点汇编

环球网校·2018-08-02 08:49:49浏览68 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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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银行频道小编整理发布《银行《法律法规》第十九章第四节行政复议考点汇编》,为考生发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等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考点1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考点2 重要行政复议法律规则

1.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It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行政复议当事人

行政复议当事人主要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有陈述权、阅卷权、撤回权、救济权。

考点3 银行相关行政复议规则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都是垂直领导的中央行政机关,对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做出最终裁决。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事项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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