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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许可
考点1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
考点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从事特定活动。
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从事特定活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许可人的违法活动包括:(1)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2)在无法律、法规规定可转让的情况下予以转让,或是虽依法可转让但不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
考点3银行相关行政许可规则
银行业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因此.与银行稳健经营、风险管理息息相关的事项,如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银行从事的业务品种,银行的主要股东等,需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即要符合银监会审慎监管要求;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职业也需要确定具备相应信誉和资质。这些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得以有效规范。因此《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由银监会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上述事项实施准入管理。
第二节 行政处罚
考点1行政处罚概述
1.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2.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原则
(1)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2)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考点2重要行政处罚法律规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此外还可以应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为可以当面处罚的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指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应适用的程序.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行政罚款的“裁执分离”
一般情况下.我国行政罚款实行“裁执分离”.即做出罚款决定与执行罚款决定的不能成为同一主体。但对于简易程序中当场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依法申诉、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考点3银行相关行政处罚规则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授权银监会对公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可按种类区分为一般行政处罚和特殊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与银监会监管职能相适应的特殊行政处罚有:对违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等;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予以取缔: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节 行政强制
考点1 行政强制概述
1.概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具体形式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
(3)扣押财物。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4)冻结存款、汇款。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强制措施。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
(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是一种直接强制执行方式。采取该种执行方式,需要由法律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汇款。只适用于税收和征收社会保险费等少数领域。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就是排除对权利人行使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阻碍.恢复原状就是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的状况。
(5)代履行。代履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性、适当性、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禁止谋取私利等原则。
考点2 重要行政强制法律规则
1.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分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做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做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也不得由行政机关不具备资格的其他人员实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点3 银行相关行政强制规则
银行有法定行政强制配合义务:也有可能成为行政强制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规定,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期负责人批准可区分情形对其采取多种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节 行政复议
考点1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考点2 重要行政复议法律规则
1.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It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行政复议当事人
行政复议当事人主要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有陈述权、阅卷权、撤回权、救济权。
考点3 银行相关行政复议规则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都是垂直领导的中央行政机关,对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做出最终裁决。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事项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
第五节 行政诉讼
考点1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考点2 重要行政诉讼法律规则
1.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且有权辩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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