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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
考点1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上述社会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所谓平等的主体,就是指主体之间互不隶属.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上能保持自己的意志独立和自由。
3.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考点2民事主体
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①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②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③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④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须注意: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是一回事,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是营利法人,而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也不是一回事,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广泛,社会团体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3)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4.无效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二节 物权法和担保法
考点1 物权基本法律制度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追及力。
2.物权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物权的基本原则有: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3.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都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考点2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概念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2.方式
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3.种类
(1)人的担保。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可操作性较高。
(2)物的担保。主要方式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繁琐的操作手续使其实现较为困难。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债务是否履行决定了定金的得失。
考点3 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考点4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考点5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实现条件比较宽松,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也比较大。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6 留置
1.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特征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3.要求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权利义务
双方应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5.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考点7 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2.定金的生效与效力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性质不同、效力不同、数额限制不同。
第三节 合同法
考点1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考点2 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1)概念: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问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要件: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①构成要件不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而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殊要件。具体又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②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考点3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点4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考点5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1.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债务的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
考点6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考点7 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考点8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①支付违约金;②赔偿损失;③继续履行;④定金;⑤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节 婚姻法和继承法
考点1 婚姻法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该法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分别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考点2 继承法
1.概述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法定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遗嘱的形式
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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