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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复习要点: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1. 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1) 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
(2) 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
2. 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1) 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 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
(3)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4) 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5) 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6) 之地能高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3. 综合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管理制度
(1) 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以上。
(2)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
(3) 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
4. 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1)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
(2) 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3)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
(4) 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
(5) 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
(6) 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
(7) 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
5. 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1)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
(2)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详见P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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