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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复习要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实行审批适度和报告制度
1. 关于个人呢理财业务神品与报告的政策监督
(1)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①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② 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2)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问员会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3)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4) 在发售理财产品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5)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2. 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监管要求
(1) 合规性审查。(2)提高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3) 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4) 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5) 收取适当的费用。(6)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7)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关于理财产品(计划)的政策监管要求
(1) 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2)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3)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想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4) 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5) 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6) 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7) 宣传和介绍材料。(8) 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4. 关于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监管
(1) 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2) 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3) 季度统计分析报告。(4)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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