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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法规》第十六章商事法律制度第2节信托法律制度(新增)内容

环球网校·2017-12-15 09:35:46浏览38 收藏3
摘要   【摘要】为方便广大考生备考2018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环球网校银行频道小编整理发布《银行《法律法规》第十六章商事法律制度第2节信托法律制度(新增)内容》,希望能给各位提供帮助。更多2018年银行职业资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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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概述:商事法律制度

  (一)掌握公司分类、公司设立、公司组织机构和公司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熟悉并掌握信托的特征、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三)熟悉并掌握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以及票据丧失补救的基本法律规则。

第十六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信托法律制度(新增)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的变更

  可变更条件: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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