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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概述:商事法律制度
(一)掌握公司分类、公司设立、公司组织机构和公司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熟悉并掌握信托的特征、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三)熟悉并掌握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以及票据丧失补救的基本法律规则。
第十六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分类标准 |
银行卡种类 |
股东承担责任范围和形式 |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
是否公开发行是否允许自由转让 |
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
信用基础 |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
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 |
母公司和子公司 |
内部管辖关系 |
总公司、分公司 |
国籍 |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
二、公司设立制度
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四、公司组织结构
1 .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会还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
2 . 董事会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必须对股东会负责,接受股东会监督。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上对外均代表公司。
3 . 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为监事)是公司的法定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进行监督。
4.公司经理
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的代理人,但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公司终止制度
1 . 公司破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
2 . 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鳃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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