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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5年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公告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2015年2号)
为保证北京市参加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等级
营销师 5、4、3、2、1级
秘书(含涉外) 5、4、3、2级
公关员 5、4、3级
职业指导人员 4、3、2、1级
项目管理师 4、3、2、1级
电子商务师 4、3、2级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4、3、2、1级
物流师 4、3、2、1级
网络编辑员 2级
心理咨询师 3、2级
企业信息管理师 3、2、1级
理财规划师 3、2、1级
企业培训师 3、2、1级
二、鉴定时间和考核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北京市定于2015年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组织两次全国统一鉴定。具体考试时间和考核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
三、考生报名类型
2015年11月全国统一鉴定秘书(含涉外)二级、网络编辑员二级暂停考试。2015年5月全国统一鉴定只受理秘书(含涉外)二级、网络编辑员二级补考考生报名,正常考试的考生若报名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秘书(含涉外)三、四、五级自2016年起将暂停考试。2015年5月受理秘书(含涉外)三、四、五级正常考试、补考考试考生报名,2015年11月只受理补考考生报名,正常考试的考生若报名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四、鉴定报名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时间如下:
5月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时间:3月23日9:30-3月29日17:00 资格审核时间:4月7日-4月15日
11月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时间:9月1日9:30-9月7日17:00 资格审核时间:9月18日-9月28日
(二)报名途径:北京市的全国统一鉴定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http://www.bjrbj.gov.cn/zyjd/网站进行报名或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主页,在“办事服务”项目中点击“职业鉴定”。
(三)全国统一鉴定报名要求考生本人如实申报个人资料并保证真实、无误。考生本人对信息失真造成的后果负责。
考生本人应按预约的时间、地点,持需资格审查的材料的原件,参加考生资格审查。
(四)参加5月和11月全国统一鉴定心理咨询师、营销师二级鉴定的考生,应按“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心理咨询师、营销师二级综合评审时间安排表”(附件3)中规定的时间范围在报名网站上传论文,在规定时间参加答辩。
参加心理咨询师二级鉴定考生的论文应严格按《关于印发全国心理咨询师职业统一鉴定考核方案和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424号)中附件4的要求撰写。
参加营销师二级鉴定考生的论文应严格按《关于印发营销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考核办法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15号)中附件2的要求撰写。
心理咨询师、营销师二级考生的论文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将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五)参加职业指导人员(一、二级)、项目管理师(一级)、企业培训师(一、二级)、电子商务师(二级)综合评审考试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参加答辩,需要提交论文的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具体论文提交时间、方式和答辩安排请关注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通知(www.bjrbj.gov.cn/zyjd/)。
(六)鉴定报名和所需文件请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1〕3号)及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试内容调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鉴函〔2015〕10号)文件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工作的需求,对职业指导人员理论知识与实操考核部分章节内容和比例进行补充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
(一)对与职业指导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可去网上查阅),纳入理论知识考核范围。试题比重约占试卷总分数10%。
(二)为贴近职业指导人员工作实际,提高考核针对性,操作技能考试全部采用案例题。案例题考核点主要为:针对案例提供的情况,对服务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和具体的帮助措施等。
3.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心理咨询师、营销师二级综合评审时间安排表.doc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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