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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要点(一)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一节 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标准

  第一单元 职业守则

  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社会做奉献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

  第二单元 职业道德

  要点:一个好的心理咨询师要严格按道德法律规范帮助求助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以下原则:(领会)

  1.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起来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性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师在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5.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就应对求助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6.心理咨询师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7.心理咨询师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8.心理咨询师应将其开业执照、收费标准及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悬挂于心理

  咨询服务场所的明显处所。

  9.心理咨询师及心理咨询服务场所的相关人员应保持心理咨询场所的卫生整洁,秩序

  安宁,并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及安全。

  10.心理咨询师向求助者收取咨询费用时,应向求助者出据收费名细表和合法的收费凭

  证。

  11.心理咨询师不得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

  要点:心理咨询师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领会)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5.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纪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讲:教程第282-284页

  第二节 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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