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报名时间:全国统一鉴定职业报名截止至考前40天。
考试时间:全国统一鉴定日期定为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试验性鉴定拟集中安排在“统考日”其他日期进行,即3月21、22、23日,5月16、17、18日,7月18、19、20日,9月19、20、21日,11月21、22、23日,具体鉴定日期另行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我省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工作
今年劳动保障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定为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本地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广告设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网络编辑员、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企业文化师、营销师、秘书等15个全国统考职业(采用全国统考报名录入软件)的统一鉴定报名工作。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报名工作。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设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以及具有统考职业培训许可的机构为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报名点,各报名点应于考前40天将报名数据连同报考人员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继续试行“统考日”制度
按照《通知》要求,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下称“统考日)制度。我省的秘书(5-3级)、营销师(5-3级)、公关员(5-3级)3个职业;汽车修理、汽车驾驶、维修电工、中式烹调、美容、美发、按摩、计算机等通用职业(工种);职业信息分析师、公共营养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拟集中安排在”统考日“其他日期进行,即3月21、22、23日,5月16、17、18日,7月18、19、20日,9月19、20、21日,11月21、22、23日,具体鉴定日期另行通知。
三、严格审核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
各报名点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严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重点审查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原件)、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年限证明等资料,并将其审查的所有资料上报省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考人员参加全国统一鉴定。各地开展高级职业资格及以上级别培训的机构,未向省厅申报备案,组织培训,不得参加全国统一鉴定。
四、规范全国统一鉴定考点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全国统一鉴定考点坚持考培分离、方便就近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全国统考规模情况,按照全国统一鉴定考场设置标准,选择推荐一批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固定考点,并于3月14日前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附件)报省中心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鉴定质量规范管理
各地在组织全国统一鉴定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在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设置、试卷安全管理、考务管理和质量督导等工作环节,严肃纪律,逗硬执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一旦发生,要严肃查处。省厅将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试现场进行质量督导,并运用全国统一鉴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对有关考场进行考试过程在线全程监控。
我厅在省中心设立全国统考监督举报电话:(028)86140132、86136211.各地也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妥善处理群众举报和现场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