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制定地方性统计法
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各部门
地级市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规范性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