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系统的统计机
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材料
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综合统计材料
将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管理方案报送上级政府统计局备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的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①组织实施一些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②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无需报送上级政府统计局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调查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这些职权主要体现在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检查权、行政惩戒权和处分建议权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