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中规定的地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1.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
2.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3.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5.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6.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7.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8.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9.对依法履职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