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分别于(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修正。
1983年12月8日
1987年2月15日
1996年5月15日
2003年8月24日
2024年9月13日
《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2次,修订1次,总共修改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