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法》的规定
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
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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