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 3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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