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统计法规定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不得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
《统计法》 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