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法》规定,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录音、录像
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查封、扣押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
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1.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