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充性部门标准,应当( )。
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备案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但是,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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