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法》规定,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迟报统计资料
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中,根据《统计法》第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字面上讲虚报、瞒报即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