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定,乡镇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
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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