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单位负责人
《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①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③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④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⑤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
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