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定,有三个层级的审批制度,分别是:①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②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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