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和整理统计资料的
经常性抽样调查和周期性普查
周期性普查和经常性抽样调查
重点调查和周期性普查
典型调查和经常性抽样调查
《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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