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权颁发涉外调查
国家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洛阳市统计局
广州市统计局
北京市统计局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其中,申请涉外调查许可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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