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
原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省级统计局
市级统计局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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