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统计法实施细则
村民委员会
县政府
乡、镇统计员
县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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