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统计机构和统
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
不得干涉正常的统计工作
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可以进行核实订正
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