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法》规定,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