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的统计标准可以和国家统计标准不同。( )
《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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