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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管理职责范围:
1、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市、县(区)统计局统一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为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资料,由自己管理。
3.1 统计资料的审核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资料的审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3.2 统计资料的提供
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管理职责范围:
1、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市、县(区)统计局统一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为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资料,由自己管理。
3.3 统计资料的管理
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管理职责范围:
1、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市、县(区)统计局统一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为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资料,由自己管理。
3.4 统计资料的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资料,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3.5 统计资料的保密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推断或者识别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例如,税务机关不得依据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资料来计征税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