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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统计调查项目:新《统计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既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各自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有关部门制定,若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若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2.1 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明确分工,相互衔接
2、避免重复
3、政府综合协调部门需要资料,应从本级统计机构和部门取得
4、节约原则
5、调查前试点与征求意见
6、要有人员与经费保证
2.2 统计调查证件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