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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一般统计活动的四个基本特征:
1、主体特定,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共享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信息、咨询、监督
三、政府统计的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1.1 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一)统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统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四)统计行政规章
上述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从大到小依次排列,法律地位和效力最大,行政法规次之,也就是说制定统计行政法规的时候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1.2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3 统计管理体制
主要内容:
根据新《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统计机构和编制管理:双重管理为主,有三种情况: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调查队人员和编制归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局和乡镇统计员
机构由当地政府成立,编制归当地党委管理,业务由上级统计部门指导。
3、部门统计系统
编制和人员由部门自行管理。
经费管理:分级负责
业务管理:实行高度统一管理
1.4 统计法发展历程
1、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上计制度。
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3、新中国成立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4年1月1日实行。1996年和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进行了两次修改,新的《统计法》2010年1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