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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第一章重点汇总

|0·2014-08-25 14:51:2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第一章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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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级统计师师考试《统计法》章节重点汇总

  第一章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一般统计活动的四个基本特征:

  1、主体特定,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共享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信息、咨询、监督

  三、政府统计的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1.1 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一)统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统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四)统计行政规章

  上述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从大到小依次排列,法律地位和效力最大,行政法规次之,也就是说制定统计行政法规的时候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1.2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3 统计管理体制

  主要内容:

  根据新《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统计机构和编制管理:双重管理为主,有三种情况: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调查队人员和编制归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统计局和乡镇统计员

  机构由当地政府成立,编制归当地党委管理,业务由上级统计部门指导。

  3、部门统计系统

  编制和人员由部门自行管理。

  经费管理:分级负责

  业务管理:实行高度统一管理

  1.4 统计法发展历程

  1、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上计制度。

  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3、新中国成立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4年1月1日实行。1996年和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进行了两次修改,新的《统计法》2010年1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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