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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了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综合制度。
二、《国民经济核算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五部分,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投入产出核算制度、资金流量核算制度、国民资产核算制度和国民经济账户制度。本综合制度的综合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的地区生产总值的生产、分配和支出情况,投入产出关系,社会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国民资产存量状况,以及各机构部门从生产、收支、资本、金融活动到资产负债的循环全过程。
三、《国民经济核算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在国民经济核算方面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四、《国民经济核算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填报方法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请参照本制度中各项具体核算制度的说明和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
(一)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是国家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分年报和定期报表两部分。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司2006年新修订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度核算方案》和《国内生产总值季度核算方案(试行)》执行。
(四)地区收入总值等于地区生产总值加地区外净要素收入。由于各地区计算地区外净要素收入比较困难,目前仍有部分地区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因此,对于地区收入总值的上报暂不作统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制度规定上报,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暂时不报,但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进行试算,以满足地方政府决策需要。
(五)按不变价格计算以2005年为基期。
(六)凡是表列计量单位为亿元的指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为元的指标,不保留小数;相对数(构成、指数等)保留一位小数;人口数保留两位小数。
(七)为审核逻辑关系、平衡关系,下列情况请按规定符号填报:数据太小,无法按制度规定的单位和小数保留位数填报的项目应填“…”;不应该有数据的项目应填“―”。
2、投入产出核算制度
(一)为满足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的需要,为研究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投入产出核算制度》是国家调查的一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8号文件“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的规定,逢二、逢七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基准表,逢零、逢五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延长表。
(三)计量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四)投入产出部门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