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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根据《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因此对统计人员要特别强调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统计人员应当始终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切实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这有助于保障统计资料搜集、审核、录入环节的可溯源性,进一步明确统计工作中统计人员对于维护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的个人责任。
(4)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以取得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的支持和配合。要求统计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出示证件,还有利于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防止统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假冒其名义,非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
(5)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6)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 统计人员的职权
1. 何谓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
2. 统计人员职权的具体体现。根据《统计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的职权,有下列两方面:
(1)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①统计调查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推诿,不得虚报和瞒报。
②统计报告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③统计监督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做出答复。
做出这样的规定,实质上就是要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扰,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统计调查,提出统计报告,实行统计监督。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这里所指的“有关人员”,是《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的,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中负责填报统计资料的人员。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