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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考点:第六章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0·2013-08-27 14:10:5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考点:第六章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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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法基础》考点:第六章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例外规定,在必要时,经少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二、取得从业资格的程序

  1.申请,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2.受理,

  3.审查,初审和终审。初步审核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终审时间为二十日。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印章。

  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

  四、涉外调查机构的认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受理的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件的有关规定,

  涉外调查行可证就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再负责人、依据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

  五、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提交的文件.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的,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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