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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复议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我国统计行政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人民政府。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统计行政复议的客体只能是统计行政争议。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行政不作为。
3、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机关是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具体分为两种,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包括,一是维持决定?二履行决定?三撤销、确认违法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日?和执行。